转专业既涉及到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公平,又涉及到关爱学生、因材施教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转专业的管理,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学习机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转专业:
(一)经考核,确有某方面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因公伤、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院)。
(四)应征入伍退役者。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不满一学期者不能转专业。
(二)二年级及以上者不能转专业。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不能转专业。
(四)转专业不能跨录取批次。
(五)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不能互转。
(六)其它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不能转专业。
(七)我校与高职院校联办的本科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到我校的本部。
(八)达到退学条件的,不能转专业;无学籍的,严禁转专业。
(九)无正当理由者不能转专业。
三、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四、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教务处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根据学校教学资源确定并公布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转专业方案提出转专业申请,在大一第二学期开学初经转入学院考核合格,报教务处审核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凭教务处的转专业通知单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专业的管理另行规定。
六、本办法从颁布之日执行。若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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