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并由两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学。需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
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品学兼优者,按学校《奖学金评定条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的评选办法》等规定予以奖励与表彰。
第四十五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留校察看最长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没有违纪行为,可按期自动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先进事迹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者或者两次考试作弊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无悔改表现又有违纪行为者;
(八)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第四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
第五十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且情节严重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生违纪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办法、处分程序及审批手续,详见《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