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成绩优秀者,按照学校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现有专业学习困难或达到学业留级条件,转入其他专业更有利于其继续学习者;
(三)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或者已受到留校查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拟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持本人申请、拟转入学校同意函,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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