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本科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经考核证实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四)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经学生同意,学校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学生各科成绩总评在班级中位于前60%的,理工科可以在同一学科门类内的不同专业之间申请互转;文科(除英语专业控制转入外)可以在其它文科类专业之间申请互换;
(六)学生各科成绩总评为班级前30%的,可以在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之间申请互换;
第三十一条凡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有特长要求转专业者,应有省级以上发表的作品或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或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党总支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因病要求转专业者应出具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校医院审核意见;
(三)学生在原专业的学习成绩单、班级成绩排名表以及转入新专业组织的主要基础课考核的成绩;
(四)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期间缴费清单。
第三十二条转专业的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
(一)学生应在第一学年每学期结束前三周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所在教学院(部)初审推荐,转入教学院(部)在办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考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修学期间、学业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
(二)“专升本”的学生;
(三)对口生转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四)本科二年级及其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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