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本校本专业的学习。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若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转专业学生须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后方可毕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在未获批准或未办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