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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转专业应当在学校教育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本人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办理。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不同批次之间互转者;
2.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3.本人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分第二学期、第三学期、第五学期三次进行办理。其中第五学期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审批通过后分两种情况予以办理:
1.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下同一大类专业间互相转专业者,将转入同年级转入专业注册;
2.跨学科门类或大类转专业者,将转入下一年级转入专业注册。
第三十四条转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1.第一、二、四学期末各院(部)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供可接纳的转专业学生数。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学生公布。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本科生,由本人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辅导员签署意见,报转出、转入学院审查批准,交教务处复核。逾期提出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
2.经学校同意参加转专业考试的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持相应证件参加考试,否则取消转专业资格。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2款、第3款的学生,不参加转专业考试。
3.转专业考试根据专业需要,分笔试、面试进行,笔试由学校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考试科目在报名时公布,一般不超过三门;面试由学院统一组织。
4.教务处从笔试、面试合格的学生中择优录取,并将考试成绩及转专业审批表报送主管校长审批公布。
5.学生进入转入专业可试读学习两周,试读期间如不能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经转出学院、转入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可申请回原专业就读。逾期提出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6.学生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相当,则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原专业所学课程超出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时,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7.属第三十一条第3款情况,则在新生入学时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五条确有正当理由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6.通过“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7.提前批录取的;
8.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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