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爱集体、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道德风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所有在校学生及其他短期住宿人员,适用环境为有以上住宿人员住宿的宿舍及其他建筑。
第二章宿舍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后勤集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相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系、部辅导员的配合下代表学校全面负责所有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寝室调配、住宿安排、常规维修、生活秩序、绿化美化、公共环境卫生及其他服务工作,并配合学工部、学生处、团委及各二级学院、系、部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全体员工应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以“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为工作准则,积极为学生创造一个整洁、舒适、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使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院学生会下设学生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应认真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吸纳学生干部参与学生宿舍的日常工作,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工作透明度;不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七条入住:
(一)凡本校录取的新生及经有关部门同意前来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均可申请在校住宿。原则上所有学生均应在校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应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二)新生住宿在入学时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寝室,新生报到结束后辅导员可对寝室进行统一调整,尽量不要留下空床位,将调整名单报送公寓管理中心。
(三)中途申请在校住宿的学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和相关部门签字认可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申请住宿,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宿舍使用情况及住宿人员分布情况酌情进行调配安排。
(四)所有住宿人员在入住时须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以便于管理和查阅。
(五)安排住宿时各系别、年级应相对集中,一般不将不同系别和年级的学生安排在同一寝室住宿。
第八条管理及调整
(一)住宿人员应服从学校的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主动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未经许可,住宿人员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寝室和更换门锁,不得私自占用空寝室和床位。
(三)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可根据需要对住宿进行调整或在有空余床位的寝室增加住宿人员,全体住宿人员应服从调配,不得无理阻碍。
(四)各年级辅导员在不跨宿舍调整的前提下可在本年级寝室内部对住宿情况进行调整,并在一周内将住宿变动情况送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如需跨宿舍调整应征得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同意,方可调整。如调整后住宿人员的住宿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还应持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到财务部门办理住宿费用变更手续。住宿费用变更日期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五)住宿人员出现留级、转系、转专业等情况时,辅导员应及时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联系将其调整到同级同班的寝室内住宿。
(六)住宿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调整住宿的,应先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同意私自调整的除立即搬回原住床位外,另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
(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各宿舍的住宿情况进行检查,并配合财务部门对住宿人员的交费情况进行核对,催促未交清住宿费的住宿人员及时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退宿
(一)住宿人员因学业结束、退学、休学、到外地实习或做课题等原因不在校住宿时,应将所住床位及使用的家具等退回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
(二)住宿人员因学业结束大批量退宿时,持退宿通知书(或离校通知书)请宿舍值班人员对寝室内的公物进行验收并签署检查结果,然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在办完手续后三天内搬离宿舍区,并将寝室钥匙交给值班人员。
(三)因到外地实习等原因不在校住宿时,由辅导员对腾出的寝室按额定的住宿人数进行调整、合并,将腾空的寝室退回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并将调整后的住宿名单送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四)因退学、休学或外出做课题等原因个别退宿时,先将本人所属的私有物品搬出宿舍,并持经有关部门签章同意的离校通知书或退宿申请到宿舍值班室办理公物验收及退回寝室钥匙手续,再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住床位不予以保留。未办理退宿手续者按在住人员计收住宿费。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未按时交纳住宿费的住宿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宿舍。
(六)住宿期满的住宿人员应按时办理退宿手续,凡未按时办理退宿手续的按私自占用宿舍处理。
(七)住宿人员退宿离校时应遵纪守法、文明离校,严禁乱涂乱贴乱画、焚烧物品、损坏公物、酗酒闹事等行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校外住宿
(一)除到外地实习、做课题及经学校同意走读的学生外,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
(二)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校外住宿书面申请,说明需在校外住宿的原因、期限和地点,经学生家长、辅导员、二级学院、系、部及学生处签字同意,并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责任协议书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同时将在校内住宿的床位退回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三)学生校外住宿期限内原则上不允许在学校宿舍住宿,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
(四)在校外住宿期满后,应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重新办理校内住宿或再次按规定申请校外住宿。
(五)对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及在校外住宿期满后未按时申请回校住宿的学生,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治安及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判明情况,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及宿舍值班人员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住宿人员不得打架斗殴、酗酒,不得高声喧哗,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
第十四条住宿人员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炉、电老虎、电热毯等易引发火灾的电器,不得乱接乱搭电源线,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在宿舍内自炊,不得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禁止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放射性及其他涉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六条住宿人员在离开寝室前应关好门、窗及水电设施,宿舍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寝室,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并按时离开宿舍。
第十八条未经同意住宿人员不得在校外过夜。
第十九条住宿人员应按时返回宿舍,凡超过晚上24:00时回来者须出示证件进行晚归登记,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二十条未经同意禁止在宿舍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窗台上摆放物品,禁止向窗外或门外扔杂物。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宿舍里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三条住宿人员应保管好本寝室的钥匙,不得将寝室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反映,由公寓中心统一更换门锁,费用由住宿人员负责。因丢失钥匙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丢失钥匙的同学负责。
第五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宿舍内配置的所有设施、设备均属学校财产,住宿人员入住时应认真检查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及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在三天内向宿舍值班人员反映,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予以解决,如三天内无反映,视为所配置的设施、财产完好。
第二十五条住宿人员应自觉爱护宿舍内配置的床、桌、柜等家具,不得随意将家具搬出寝室或拆装、调换家具,个人所有的家具原则上不允许搬入宿舍。
第二十六条入住后宿舍内配置的设施设备损坏或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报修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修复,属自然损坏的由公寓中心负责修复,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同时进行纪律处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寝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住宿人员不得改动宿舍内配置的宽带网络、通讯线路、供水供电、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住宿人员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时须在值班室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住宿人员在办理退宿手续时,由宿舍值班人员对宿舍内的公共财物和设施进行验收,完好无损的方可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条在宿舍区进行维修或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损坏物品及设施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区大型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章环境及卫生
第三十二条住宿人员应经常清扫寝室内部卫生,卧具及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得在宿舍内堆放无关的杂物。
第三十二条禁止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禁止乱倒剩饭剩菜、随地吐痰,禁止向门前、窗外和楼道内倒水,禁止在楼道内洗头、洗脸、漱口及洗衣服等。
第三十三条日常生活垃圾应倒入垃圾桶内,均不得将垃圾直接清扫到门外。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室内、楼道、公共盥洗间及墙面上乱写、乱贴、乱画,禁止在门前窗外挂拖把扫帚等,禁止在宿舍楼道内晾晒衣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区饲养庞物。
第三十六条在宿舍区进行施工的单位,应做好施工场所的卫生工作,不得乱堆乱放材料用具,施工中不得影响同学正常通行,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需长期施工的应对施工场所和学生活动区进行隔离。
第三十七条爱护花卉苗木,禁止采折花苗和践踏草坪,不得随意砍伐和移动植被,禁止在绿化地上挖坑取土及倾倒垃圾,确需在绿化地上施工的事先应征得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许可并在完工后一周内予以恢复。
第三十八条定期对寝室卫生进行检查,实行奖优罚劣。
第七章用水用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住宿人员应节约用水用电,避免出现长流水、长明电现象。
第四十条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宿舍,水电使用实行量化管理,定额供应,超额部分由住宿人员自行负责。用水实行用后结算,用电实行预付款制。水电收费标准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严禁私自增加用水用电设施和违章用水用电。
第四十二条未经许可严禁使用学生宿舍内的水电资源及设施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章宿舍文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在不违反规定及影响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鼓励住宿人员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第四十四条定期进行文明寝室评比活动并记入学生的德育成绩,促进宿舍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五条住宿人员应积极自觉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创造文明健康的公寓文化生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积极吸纳学生代表参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听取住宿人员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努力完善学生宿舍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增加服务项目,为住宿人员创造一个文明、整洁、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活动应尽量避免对住宿人员的学习和休息造成影响。
第四十八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系、部辅导员应定期对学生宿舍内的卫生、安全、消防、学生违规违纪进行检查,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和敢于监督、批评违反本规定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参照《贵阳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如本管理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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