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奖惩制度

更新时间:2023-07-21 09:24:00文/高考志愿库

  第一条、无故迟到、早退,罚款10--20元,迟到半小时或提前半小时闭店罚款20--50元。

  第二条、年内员工旷工一次罚款50—100元,二次予以辞退。

  第三条、值班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罚款20-50元。

  第四条、工作时间无故擅离岗位,聚堆或串店闲聊,罚款20--50元。

  第五条、在开业后向超市外公共区域乱扔杂物或垃圾,罚款20--50元。

  第六条、过分化妆、夸张着装或佩带夸张饰物等违反公司统一的仪容仪表规范要求,罚款20--50元。

  第七条、在超市内就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罚款20--50元。

  第八条、在超市内明显处摆放食品、饮料、各种餐具器皿及报刊杂志等,罚款10—20元。

  第九条、在超市内倒卧、伏案睡觉,行为不雅罚款20--50元。

  第十条、以整理商品、记帐、打扫卫生等为由怠慢顾客,罚款20--50元。

  第十一条、在超市内看书报杂志、收听微型录音机、收音机广播、打手机等,罚款20--50元。

  第十二条、在超市内带小孩或干私活者,罚款20--50元。

  第十三条、在超市内哼唱歌曲,手舞足蹈、打闹或大声喧哗,罚款20--50元。

  第十四条、酒后上岗,罚款20--50元;酒后闹事,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在超市内长时间接个人的来电,罚款20--50元。

  第十六条、私自将顾客丢失在超市内的物品据为己有或私分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在超市内吸烟,视情节予以罚款20--50元。再犯降为实习员工。

  第十八条、用不文明、不正当的方式招揽顾客的,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再犯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激化顾客矛盾与顾客吵架和斗殴,视情节罚款50--10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营业员之间打架斗殴者各罚50--10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顶撞上级领导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正常检查态度不好,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造成影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态度或工作失误受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批评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工作或营业时间超市营业人员不戴证章或佩带不规范(包括提前到岗或延时离岗的倒班人员)罚款20--50元。新员工不办证章罚款10--20元,转借或串戴证章罚款30--50元。

  第二十四条、由别人代开店门(特殊情况由经理安排)或替别人打开店门,罚款30—50元。

  第二十五条、班前会缺勤或重大集会缺勤者,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六条、未将应赠与消费者的赠品交付的,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七条、内部员工未按规定购买商品的,罚款10至20元。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将其他本人使用物品放置整齐的,罚款10-20元。

  第二十九条、服务态度欠佳造成消极影响,经顾客检举属实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20-50元。

  第三十条、在售货过程中不实事求是介绍商品,诱导,欺骗消费的,罚款20-50元。

  第三十一条、以不文明、不正当方式搞不正当竞争,罚款50-100元。再犯予以辞退。

  第三十二条、在处理退换货过程中,故意以各种理由推委、拖延,不予退换,不按程序办理,与顾客发生对骂对打等冲突或拒不执行公司规定及超市管理人员调节处理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辞退。

  第三十三条、闭店后不关灯、电气设备(或不用帘遮挡)的,罚款10-20元。

  第三十四条、擅自携带或使用危险品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五条、擅自施行电气的,罚款50-100元;擅自改变店档内设施的,随意钉钉、打眼的视情节罚款50-100元,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影响卖场清洁(如未打扫柜门、未打扫卫生区域、未擦橱窗玻璃等)罚款20-50元。

  第三十七条、冒用顾客VIP卡的或有偷盗行为的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开除,永不录用。

  第三十八条、商品管理不善的(如陈列商品不符合规定、商品包装不清洁等)罚款20-50元。

  第三十九条、其他影响商品秩序、安全的行为,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立即辞退。

  第四十条、凡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将视情节予以预报批评或重罚,直至开除。

  第四十一条、被处罚的营业人员罚金,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找人说情者,双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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